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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812】欧洲史研读:汉萨同盟的法则是怎样的?有哪些?

  • 日期:2024-06-10 来源:GRC线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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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萨同盟采纳的是行政司法皆受理的办理模式,行政办理组织统筹司法组织,汉萨议会也有处理内部矛盾和诉讼的功能,商站所选举出的区域议员也有职责对胶葛进行裁判,由此可见,商人经过彻底的自我办理确保同盟的社会秩序和程序公平。

  汉萨商人将他们的成员权和在买卖口岸享有的特权让渡一部分给汉萨乡镇,一起用契约、联盟协议、法则履行方面的协作承诺等联合起来,构成了汉萨同盟。汉萨同盟具有宽广的城市会员,这就要求汉萨同盟的法则有必要来历广泛,来支撑这个巨大的、具有独占性质的买卖集团,使得汉萨法则在从汉堡到塔林的广阔区域内合理运用。汉萨同盟的法则来历于两方面,其一是汉萨议会公布的法则,其二是各地的当地城市法则和商业习气。

  海商法是跟着帆海买卖开展和鼓起的一种针对海上飞行中的社会联系或者是和帆海主体有关的特定社会联系的法则,在近代这些法则被细分为海上运送条款、海上保险条款和海事条款。这三种条款是长期以来海上飞行过程中总结的一系列的规矩和船员行为规范。

  海商法是跟着商业的开展和商人的活动中,在跨国买卖中心构成的西方习气、法则和规矩的汇编。中世纪第一部海商法是在意大利那不勒斯邻近的坎帕尼亚大区阿马尔菲制定的一部法典,即《阿马尔菲法典》,这部法典于1943年在维也纳发现了残缺不全且无法释读的原文。阿马尔菲是地中海区域最重要的运送和买卖中心,《阿马尔菲法典》公布于10世纪前后,首要服务于地中海的海上买卖。

  阿马尔菲商人往来于耶路撒冷、君士坦丁堡和突尼斯,协助拜占庭、天主教和阿拉伯之间的买卖,阿马尔菲商人留给欧洲最重要的效果除了将来自我国的指南针和造纸术传往欧洲外,便是制定了中世纪时期第一部成文的海商法《阿马尔菲法典》,这部法典首要以10世纪前后的地中海海商习气进行了总结和收拾,一起也被刻在铜板上挂在阿马尔菲城内供阿马尔菲商人参阅。

  《阿马尔菲法典》首要的效果在于规矩了飞行作业中承运人和发运人之间的联系和利益分配,规矩了海商活动中不一样的人物的权力和职责,遇险时的职责分管等方面,详细能够归纳为以下几点:约好和船员的薪酬、船员的非法行为、船舶的一切权和海上买卖基金、船舶遇险时若干船舶之间的协作、船长的权力和职责、阻碍船舶的权力、船舶的租借合同、呈现海损时的职责分管。《阿马尔菲法典》是中世纪最早的关于海商联系的法典,它规矩了海上飞行的权力职责和职责的分配,保存了罗马年代以来的海商习气和地中海区域的飞行传统。

  在确认本身的海商法之前,汉萨同盟在海商法中遍及的运用了《奥内龙法典》,奥内龙岛是法国比斯开湾中的一个岛。《奥内龙法典》是一部判例集,其记载着12世纪时法国人和盎格鲁人的海事法判例,《奥内龙法典》是北海波罗的海区域的海事法的根底。《奥内龙法典》大致上能够分为三部分,第一是对人身联系的法则;第二是对物权联系的规矩;第三是权力和职责的规矩。

  为了确保德意志和俄罗斯立窝尼亚之间的买卖,汉萨同盟在波罗的海中的哥特兰岛上的维斯比城确认了新的海商法。维斯比是瑞典哥特兰岛首府,是重要的买卖中转中心,13世纪时是北部欧洲的买卖中心,低地国家和吕贝克的法则在此地进行了交流,构成了《维斯比海法》。维斯比海法总共66条,其间第1条至第14条来自吕贝克海法,第15条至第39条来自佛兰德海法,第40条至第66条来自于荷兰海法。《维斯比海法》包括船长、船员、船东之间的权力职责、海难救助、船舶办理和海损问题,承继了《奥内龙海法》,调整了北欧的海上买卖。

  13世纪前期,吕贝克的法则以海商法为主,1254年吕贝克海上法令传到了梅梅尔的条顿骑士团,被称作《吕贝克海法》,共240条。1299年,吕贝克议长编纂了一部独自的海事法,以《汉堡船舶法》为根底,共42条。《吕贝克海法》被波罗的海沿岸的43个城市所承受,成为波罗的海飞行的通用法则。

  吕贝克的海上法则关于飞行和运送规矩很严峻,其最大的意图在于维护汉萨同盟的商业利益,“各类海洋船舶法规和对人的纪律束缚的意图是确保货船的安全飞行;整体船员遵行的严峻纪律是抵达此意图的手法。”汉萨同盟的法则相对而言很严峻,严峻到被审判的人在同盟内“社会性逝世”,同盟内不允许与同盟外的进行通婚,外国人无法在汉萨同盟的城市中久居,非同盟成员的商人不得在同盟的领地上进行买卖,汉萨同盟有必要成为中间人,汉萨同盟经过海商法确保汉萨同盟在波罗的海上的独占位置,经过这样的手法保持它的商业优势。

  《维斯比海法》继续开展,也为了整个同盟的帆海利益,1597年汉萨同盟经过了《汉萨海商法》,《汉萨海商法》吸收了1378至1470年中部分汉萨议会的记载和一部分新呈现的海上飞行规矩,充分了《维斯比海法》。1597年《汉萨海商法》共60条,规矩了船长和船员的权力和职责,法则的大致内容如下:第1条至第6条确认船长关于船舶的制作、保管、修理和压舱物的规矩。其间第一条就写明“任何船主都不得制作船舶,除非他得到确保,他的船主和承办人对船舶的类型以及与制作船舶有关的每一件事都达成了一致意见;这些承办人和船主有必要是汉萨乡镇中的一个乡镇的居民,而不是其他乡镇的居民。”

  第7条至第13条关于飞行中货品的装载,船上物资供应和卸货中船长的权力和职责做出了规矩;第14条至第19条规矩了船主、船长和船员的雇佣规矩,其间第十五条的规矩“一切船东不得雇佣任何船长,除非他能供给其诚笃和才能的证明,并且经他们赞同,他现已脱离了他最终服务的商人的服务:假如他们这样做,他们应付出25克朗的罚款”;第20条到第49条规矩了船员的权力和职责,规矩船员不得私行脱离船舶,且赏罚很严峻;第50条至第56条是关于船长在货品运送中的规矩,其间非常有特色的一条是第52条,法条内容是“雇在驶往法国或西班牙的船上的船员,当他们向外飞行时,船长不得供养他们,而应靠他们自己的食物日子;但当他们向外飞行时,船长应供养他们;假如船长预付或借给他们任何钱,他能够从他们的薪酬中扣除来付出。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